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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: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
11月5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,暂行规定聚焦“促销”这一热点现象,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。
值得注意的是,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,应当显著标明。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“先提价、再折价”的现象,明确规定折价、降价的基准等。
此外,暂行规定在“法律责任”一章中,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、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。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,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、商业贿赂、不正当有奖销售的,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。
关于暂行规定的公布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,实际上,早在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《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与本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大部分相同,从章节设定、条款内容等。但本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和完善,也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。主要 体现在以下四点:
1、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。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,而本规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,将价格、免费试用等新型互联网模式亦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。比如免费试用,先试后买,双11满减、满赠的优惠价格战,都是一种促销行为。
2、不得出现“刷单”等虚假促销行为。本规定第五条与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,将原征求意见稿中“虚构原价、虚假打折”替换为“虚假交易或评价”,重点打击“刷单”、“刷量”、“刷信誉”等违法行为。
3、新增第九条商业贿赂及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,构成商业贿赂的,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4、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、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,违法责任更加严苛。在征求意见稿中此规定系第八条、第二十四条的条款,且未单独设立条款,对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,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予以罚款,没有违 法所得的,方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而在本规定,单独设立第二十五条加以规定。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,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,将直接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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